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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废水排放标准要求
更新更新时间:2021-04-13   点击次数:2220次

医院废水排放标准要求:

1.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废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2.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废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废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废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废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3.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废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 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废水。

5. 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废水与非传染病房废水分开。传染病房的废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废水合并处理。

6. 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废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医院污水处理设备原理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消毒”的处理工艺,对医院废水进行处理。生物接触氧化法是从生物膜法派生出来的一种废水生物处理法,即在生物接触氧化池内装填一定数量的填料,利用栖附在填料上的生物膜和充分供应的氧气,通过生物氧化作用,将废水中的有机物氧化分解,达到净化目的。后面加上消毒,杀死污水中的病菌及有毒物质,出水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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