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医院医疗废水处理设备医院废水排放要求
1.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废水排放执行表1的规定。
2. 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废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废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废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废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3. 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废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 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废水。
5. 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废水与非传染病房废水分开。传染病房的废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废水合并处理。
6. 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废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基本要求
1、发生器的设计及电器设计应符合GB 19517和GB 5083或相应的标准和组织认可的标准要求。
2、发生器采用的PVC材料应符合GB/T 4219.1和QB/T 3802或相应的标准和组织认可的标准要求。
3、发生器的制造应符合JB/T 2932或相应的标准和组织认可的标准的规定。卫生部颁发的二氧化氯发生器许可批件
4、发生器的反应系统应设置安全防爆装置。
5、各管道应无泄漏现象。
6、原料液输送应有连动装置。
7、发生器运行时所用原料盐suan、lv酸钠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