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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水排放指标-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更新更新时间:2016-11-22   点击次数:4138次

医疗废水排放指标-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经处理与消毒后,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连续三次各取样500毫升进行检验,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二、总大肠菌群数每升不得大于500个。
污水处理构筑物中的污泥,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污泥排放时应达到下列标准:一、蛔虫卵死亡率大于95%;二、粪大肠菌值不小于10-2;三、每10克污泥(原检样中),不得检出肠道致病菌和结核杆菌。
当污泥采用高温堆肥法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堆肥的温度必须大于50℃,并应持续5天以上。 
无上、下水道设备或集中式污水处理构筑物的医院,对有传染性的粪便,必须进行单消毒或其它无害化处理。
医院污水经处理和消毒后,其所含的污染物质与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在国标GB 8978 1996里的适用准则里有一段话,是说:除了某某某工业外,其余都遵循本标准。看你要执行一级二级还是三级标准,医院污水的BOD、COD标准是属于其中一切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排污单位当中。

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针对医疗机构废水的治理要求日益趋于严格,我国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标准、规范等。1983年提出《医院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J48-83),随后医疗结构废水排放要求纳入《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88年颁布1996年修订)标准中,2001年重新颁布了医疗机构废水的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2005年又对该标准进行了修订,即《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5)。除此之外,还有2004年非典期间在《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07:88)基础上重新修订的《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07:2004);《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50336)中涉及到医疗机构污水作为中水水源的要求。社会不断进步,处理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医疗机构污水的处理的要求也日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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